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日前团结下发指导意见,就打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划定,依法惩办涉窨井盖犯法,维护群众“脚底下清静”。
窨井盖是主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职员伤亡的事务时有爆发,仅2017年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务就有70余件。然而,与窨井“伤人”形成鲜明比照的是,相关事务背后涉嫌的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关于偷窃、破损窨井盖等犯法,一些案件处分过于宽缓,窨井管理部分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未被追究。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使依法惩办偷窃、破损窨井盖等通俗刑事犯法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法有了明确的执法划定。
这份关于打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凭证指导意见,偷窃、破损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无邪车通行蹊径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爆发倾覆、破损危险,尚未造成严重效果的,遵照刑法的划定,以破损交通设施罪治罪处分;造成严重效果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处分。
偷窃、破损职员麋集往来的非无邪车道、人行道以及生爆发涯、职员群集场合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清静,尚未造成严重效果的,遵照刑法的划定,以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罪治罪处分;致人重伤、殒命或者使公私工业遭受重大损失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处分。
关于以上划定以外的其他场合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职员伤亡效果而实验偷窃、破损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殒命的,遵照刑法的划定,划分以居心危险罪、居心杀人罪治罪处分。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体现,偷窃、破损公共场合尤其是人流、车流麋集场合的窨井盖,其侵占的法益实质上是公共清静,而不但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关于此类犯法行为,不可简朴地以偷窃罪或居心破损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清静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窨井“吃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偷窃、破损,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分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主要关系。但恒久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攻击偷窃、破损窨井盖等通俗刑事犯法,对窨井盖管理职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法攻击不力。
为此,指导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攻击相关职务犯法,将负有羁系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事情职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事情职员均纳入进来,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殒命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