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的100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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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规则条例
中共党员的100条禁令
泉源: 时间:2017/07/04
关于政治纪律的禁令
第一条 严禁果真揭晓反党言论
第二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目的
第三条 严禁果真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第四条 严禁制作、销售和撒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第五条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收支境
第六条 严禁组织、加入反党活动
第七条 严禁组织、加入反党组织
第八条 严禁组织、加入邪教组织
第九条 严禁组织、加入党内秘麋集团或其他破碎党的活动
第十条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源
第十一条 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第十三条 严禁组织、使用宗教活动反党
第十四条 严禁组织、使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第十五条 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严禁组织加入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潜逃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国(境)外果真揭晓反党言论
第十九条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党员向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
关于组织纪律的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小我私家专权擅断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不凭证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向组织讨教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如实报告小我私家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对小我私家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严禁遮掩入党前严重过失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规组织、加入自觉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十条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一条 严禁侵占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严禁损害党员的品评、揭发、控诉、申辩、作证等权力
第三十三条 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损民主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反划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提升等事情中违反划定谋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划定生长党员
第三十八条 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规打点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十条   严禁在国(境)外私自脱离组织 
关于清廉纪律的禁令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自己支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权权生意、为对方或其支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严禁纵容、默许支属和身边事情职员使用自己职权术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严禁违规收受礼物、礼金、消耗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职员或其支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现实使用种种消耗卡
第四十九条 严禁违规收支私人会所
第五十条   严禁违规做生意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违规生意股票或举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规为支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划活动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规兼职
第五十四条 严禁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严禁党员向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谋划或者从业
第五十六条 严禁违规为自己、支属和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或整体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禁使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第六十条   严禁组织、加入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耗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购置赠予、发放礼物
第六十二条 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第六十三条 严禁公款旅游
第六十四条 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第六十五条 严禁违规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车
第六十六条 严禁到榨取召开聚会的景物胜景区开会
第六十七条 严禁违规举行节会、庆典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严禁私自举行评选表扬活动
第六十九条 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第七十条   严禁违规用房
第七十一条 严禁权色生意 
关于群众纪律的禁令
第七十二条 严禁损害群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严禁干预群众生产谋划自主权
第七十四条 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第七十五条 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第七十六条 严禁粗暴看待群众
第七十七条 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第七十八条 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整体或群众利益
第七十九条 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第八十条   严禁侵占群众知情权 
关于事情纪律的禁令
第八十一条 严禁党员向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目的政策
第八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职权规模内发水果真反党行为
第八十三条 严禁党组织不推行从严治党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置惩罚违纪事情
第八十五条 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职员潜逃和出走
第八十六条 严禁瞒报和虚伪汇报行为
第八十七条 严禁党员向导干部违规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活动
第八十八条 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扬等活动
第九十条   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第九十一条 严禁违反考试录取事情纪律
第九十二条 严禁不当钻营公款出国(境)
第九十三条 严禁私自延伸在国(境)外限期或变换蹊径
第九十四条 严禁境外违法犯法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第九十五条 严禁其他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的行为 
关于生涯纪律的禁令
第九十六条 严禁生涯奢靡、妄想享乐
第九十七条 严禁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
第九十八条 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十九条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第一百条   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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